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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ichar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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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6/10/19 上午 09:12:04
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5.10.17

對於輸入活、生鮮、冷藏水產品,衛生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已訂定「輸入活、生鮮、冷藏水產品監視計畫」,針對動物用藥及病源菌進行監視檢驗。現正適逢蟹盛產期,為加強進口活蟹衛生安全之管理,保障國人食用安全,衛生署亦函請該局針對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地區活蟹類之加強查驗。因應進口生鮮產品管理之特性,衛生署決定日後凡查驗不合格後,再經查驗檢出不合格者,將取消該生產地業者之產品申請進口,以保障消費者安全,並將立即與相關部會協商強化加速進口生鮮水產品之檢驗管理機制。輸入活、生鮮、冷藏水產品查驗項目以藥物殘留為主,項目包括氯黴素、硝基呋喃代謝物及監視計畫項目(包括抗生素、磺胺劑、抗菌劑)。凡經查驗不合格之產品,即採逐批查驗,須經連續五批查驗合格後始恢復原抽驗方式。未來,將採取若有其中一批檢驗不合格,即取消該生產地業者之產品申請進口。為因應本年度秋節進口食品查驗,標準檢驗局自95年9月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,針對進口活、生鮮水產品增加查驗比率調整為5%。該局並另對東南亞(含大陸地區)進口活蟹加強硝基呋喃代謝物及氯黴素之檢驗。截至10月12日止,共報驗批數514批,查驗批數59批。檢驗項目為氯黴素、硝基呋喃代謝物、孔雀綠及其代謝物,目前尚在檢驗批數45批,已有1件昆山陽澄湖水產有限公司進口之中華絨毛蟹共629公斤,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4.7ppb(限量0.3ppb),衛生署已立即函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追蹤該批產品流向,並回收銷毀。衛生署凡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知查驗發現有不合格案件時,皆立即通知地方衛生局追查該批貨品流向,依法處理,以確保民眾健康。該署特別提醒進口業者,如提供之產品流向資料不正確,導致無法追查流向或不配合提供資料者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半年內將不受理該進口商先行放行之申請。如有資料登載不實者,亦係觸犯刑法之『偽造文書』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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